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晶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恢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目的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国殿文。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10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AFW2**号狮跑牌车籍档案,该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3223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标的13223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