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黑03执6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2,082,883.09元及利息(其中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共同给付806,861元及利息;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给付1,276,022.09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签收后,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和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偿还了806,861元,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申报了位于梨树区的五处门市,本院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该财产。之后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又提供了三处门市,申请执行人也申请不处置该财产。
2、向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申报财产不实,将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无任何财产。
4、对被执行人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进行线下查控,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金额806,861元,未执行标的1,276,022.09元及相关利息。
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供的房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并申请解除查封,现本院予以解除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昌志
审判员 刘成林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杜昊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