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3执异8号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鸡西市安居办)、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梨树区安居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运公司对本院(2018)黑03执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梨树区安居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梨树区安居办提供的房产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作出告知的事实清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广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广运公司诉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1330198.13元;二、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1720300.48元;三、驳回广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24元,由广运公司承担57982元,鸡西市安居办承担10833元,梨树区安居办承担14009元。广运公司、梨树区安居办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黑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二、变更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二期六标段工程款645488.80元及利息、给付广运公司二期六标段中的剩余质保金161372.20元及利息;三、变更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一期六标段工程款1161183.35元及利息、给付广运公司一期六标段中的剩余质保金114838.74元及利息;四、驳回广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五、驳回梨树区安居办其他的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9元,由广运公司负担16040元;由梨树区安居办负担14009元。该判生效后,广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黑03执64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8年9月4日向鸡西市安居办和梨树区安居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9月25日梨树区安居办提交《承诺书》:通过项目融资平台公司鸡西市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将欠广运公司的二期六标段工程款(含质保金)806861.00元汇至鸡西中院执行专户,该判项的利息款及其他判决金额通过门市拍卖的方式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并附门市明细表。同日,鸡西市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向鸡西中院执行专户转款806861.00元。未执行标的1276022.09元及利息。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黑0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5处房产(详见该裁定)。后梨树区安居办再次提供3处房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运公司以房产手续不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同意解除对5处房产的查封。2019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8)黑03执异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5处房产解除查封。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经对二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中心、国土资源局进行线下查控,均未发现二被告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26日因梨树区安居办申报财产不实,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作出(2018)黑03执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9年2月13日,本院对广运公司明确告知,因广运公司对两次提供的房产不申请评估拍卖,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将终结本次执行,待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驳回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刚
书记员 秦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