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3执异14号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鸡西市安居办)、鸡西市梨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梨树区安居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运公司申请追加鸡西市安居办、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鸡西市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区城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了网络视频听证,广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龙、鸡西市安居办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梨树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梨树区城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荣、梨树区安居办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宝参加网上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运公司以鸡西市安居办系一期六标段发包主体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梨树区政府非本案被执行人,梨树区安居办亦非梨树区政府分支机构,广运公司追加梨树区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事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广运公司称被执行人梨树区安居办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划拨给梨树区城荣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广运公司追加梨树区城荣公司的申请事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综上,广运公司对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梨树区人民政府、梨树区城荣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追加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广运公司诉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二期六标段工程款6454878.8元、一期四标段质保金252914.64元、阳光1#、中心2#小区道路工程质保金161372.2元、利息270422.49元,合计1330198.13元及利息;二、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1720300.48元及利息;三、驳回广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24元,由广运公司承担57982元,鸡西市安居办承担10833元,梨树区安居办承担14009元。广运公司、梨树区安居办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黑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二、变更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鸡西市安居办、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二期六标段工程款645488.80元及利息、给付广运公司二期六标段中的剩余质保金161372.20元及利息;三、变更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梨树区安居办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运公司一期六标段工程款1161183.35元及利息、给付广运公司一期六标段中的剩余质保金114838.74元及利息;四、驳回广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五、驳回梨树区安居办其他的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9元,由广运公司负担16040元;由梨树区安居办负担14009元。该判生效后,广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该案已执行标的806861.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76022.09元及利息。2019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黑03执64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梨树区城荣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梨树区安居办为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法人。再查明,广运公司在该案诉讼中,请求鸡西市安居办(一期六标段)、梨树区政府(一期六标段)、梨树区城荣公司(一期六标段、二期六标段)应作为履行义务主体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被鸡西中院(2017)黑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83号民事判决驳回。广运公司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2704号民事裁定驳回。
驳回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刚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