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305民初159号 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西祥伦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返还广运公司63235.20元及利息;2.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广运公司放弃关于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9日,广运公司中标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梨光小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标段,当时因工程资金紧张由梨树区安居办帮助广运公司联系的水泥、沙子供应,约定先供货后结算。2014年的时候广运公司将水泥、沙子款63235.20元转到了***在工行恒山区支行城镇储蓄所卡号6212********内。2021年,供应广运公司水泥、沙子的黄某提出水泥款未结清,经广运公司核查才发现该笔款项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转到***的名下。因为疫情原因,广运公司于2022年12月向***发函致歉并催要此款,但***一直未偿还此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为单位资金缺口,经原棚改办与广运公司协商,由广运公司解决资金缺口,约定由广运公司将钱打到梨树区环卫中心的单位账号上,但因单位账号变更,所以把钱打到我个人名下,收款后我也没有占为已有,而是交到单位由单位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广运公司向***账号6212********内汇款63235.20元。2022年12月,广运公司以汇款错误为由致函***索要63235.20元。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广运公司的汇款,广运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负有返还的义务。***辩称系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且收款后已交给单位,结合本案证据,该主张不是免除其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广运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63235.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23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88元,减半收取计690.44元,由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69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