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锋区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523587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诉讼费按明确的诉讼标的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2元,由***负担25元,退回***18,277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