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锋区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523587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诉讼费按明确的诉讼标的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2元,由***负担25元,退回***18,277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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