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6财保9号 申请人:***,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英,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务中心享有的工程款2500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32309000000××××),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务中心享有的工程款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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