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202民初388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23年9月1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1日,**到六建建筑公司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3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在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楼做外墙保温时,吊篮的大臂脱落,**和在一起工作的**从7楼顶部坠落地面,**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六建建筑公司只给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给支付,**为了索赔只好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委以案涉工程已转包给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确认与六建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驳回**仲裁请求。**认为与六建建筑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六建建筑公司辩称,一、其公司与**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首先,六建建筑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所签订的《**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乙方(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其次,六建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中劳务用工部分已经全部分包给具有资质的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故无用工需求;二、六建建筑公司并没有在齐齐哈尔本地以自身公司身份对案涉项目进行招工公示,**也从未与其公司任何员工进行沟通,而仅是和其他公司员工进行沟通,在整个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部分已经对外发包后,由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进行负责,双方明显不存在形成劳动关系客观形式要件。三、其公司与**双方不满足“实际控制”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制是判断双方是否形成从属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经济和组织上的控制,经济上的控制主要指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等,组织上的控制主要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是其成为单位的一员,服从单位的制度纪律、接受单位的监督等。而本案双方明显不满足这种特征。**直接受雇于其他公司或个人,直接接受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工作指令、安排以及监督。**的劳务费是由他人负责发放,其公司并未向**支付过任何工资或福利待遇等。因此,**并非受雇于六建建筑公司,接受六建建筑公司的管理、监督等,双方之间缺乏劳动关系中的根本的隶属、控制、支配的特征。四、**的工作特征也不满足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特征。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作为外墙保温工作的工人,其工作性质为临时性的、松散性的、季节性等多方面原因,结合实际也是就该项目工程进行专项工作,任何单位均不需长期雇佣专项工种员工,本案中该项工种也是最终为了交付工作等成果,因此,从本身的工作特征来看也只是提供劳务,而非提供劳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11日,**通过他人介绍在齐齐哈尔市建工小区从事外墙保温工作,**主张,其工资按外墙保温工程量每平方米9元计算,目前未收到工资。2023年9月12日,**在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楼做外墙保温时掉落。案涉保温工程的承包人系六建建筑公司,**与六建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3日,六建建筑公司与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建工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作期限为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 另查明,2023年10月10日,**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六建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14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齐劳人仲字〔2023〕第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2页及邮寄信息截图、六建建筑公司提交的**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格审批表、相关安全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法庭调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六建建筑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综合判断和确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六建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齐齐哈尔市达冠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实其与六建建筑公司达成过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了六建建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及工作安排。六建建筑公司未向**发放过工资,**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其接受过六建建筑公司发放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与六建建筑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双方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