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张某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5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镇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23)黑05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了让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的判决。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中认可了申请人初始承包人的身份,也认可了某某欠付申请人劳务费的事实,否定了无资质的***与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却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工程款23万元及利息,存在矛盾。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共同施工,均为实际施工人,其次,某某欠付申请人劳务费也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取该劳务费无论是基于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关系亦或是自己的挂账劳务费均是由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最后,申请人收取后也向***支付了其应得部分,甚至超付了应得工程款。(以上内容体现在原判决第7页第16行、第8页第2-4行、第17-20行、第9页第2行)。综上,基于错误的程序、错误的事实认所适用的法律必然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某某辩称,某某已全面履行原审生效判决应当承担的义务。***与***之间的争议纠纷并没有影响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也没有改变某某在原审判决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并未涉某某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途径,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申请人未依法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现申请再审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原则。综上,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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