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118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XX。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
被告:湖北泽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泽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