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118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XX。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 被告:湖北泽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泽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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