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锦秀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锦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浙江雄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锦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浙江雄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锦秀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雄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锦秀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雄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87194.32元,未执行标的87194.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景志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