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

**平、***等与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括苍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5276696W。
法定代表人:潘**,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蓝小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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