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432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家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括苍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5276696W。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九维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