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6688号
原告: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41033179。
法定代表人:李风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温春大街温春村办公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55341436W。
法定代表人:周彬,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4元,由天津市恒通伟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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