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4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斯利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阳,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斯利托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32元,减半收取10,91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凯
审判员  柳波
审判员  万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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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孙志军
书记员李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