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民初1614号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温春大街温春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
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远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