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25民初1081号
原告:刘世俊,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
法定代表人:周彬,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宝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俊与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宝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计3705.50元,由原告王世俊负担。
审判员 李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