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

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2616号
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
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州金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