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字第20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1949年11月2月出生,系被告***之配偶。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被告***的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970.7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