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5436号
原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工业园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金世纪大厦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德法,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女,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德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