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新世纪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柴增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贺海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恒佳名苑小区2栋a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国,职务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