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恒佳名苑小区2栋A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国,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
法定代表人李达勋,男,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呼民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由春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