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呼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恒佳名苑小区2栋A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
法定代表人李达勋,职务镇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