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金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46-1栋5**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哈尔滨金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大庆日月星工程系哈尔滨金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转包给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自认系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公司派为项目经理,***自认系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用为项目工长。重审需查明本案劳务合同纠纷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应查清是谁给付***的先期劳务费用及***与谁形成了劳务关系,从而确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金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