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1335号
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铁西区西直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817819365135。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震,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纵慨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8YJA588。
法定代表人:于云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安太胡同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369035367。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
被告:五常市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五常市建设大街金三角小区东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MA19HTRT8R。
法定代表人:那德有。
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纵慨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五常市亚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计7800.00元,由原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刘秀丽
人民陪审员 隋淑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