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异40号
案外人:王尚顺,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安太胡同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6号。
负责人:尚正春,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尚顺申请变更为本院(2022)辽0604执20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案外人王尚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尚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变更申请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尚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伟民
人民陪审员  刘冠男
人民陪审员  谷俊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