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609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安太胡同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369035367。
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被告已还清运输款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