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安太胡同12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雪,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6号。
负责人:尚正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云利,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04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徐勇超
执行员 回 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