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占菜济、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3167号 原告:占菜济,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同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占菜济与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占菜济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菜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菜济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占菜济负担。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