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庭圣潮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642号麓溪花园19栋1单元102室,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庭圣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81号A座19层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北庭圣潮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49,440元(其中劳务费162,120元,误工费187,320元)、支付利息11,660.7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石化炼油厂固化地坪包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新疆中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石化炼油厂芳烃主路面固化施工、南涧卸油平台提供劳务。由原告组织人员进场,不包括吃饭、住宿,每人工作日280元/天,每个工人每月保底23个工作日,工程结束后20天内由第二被告全部付清劳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11月27日验收完工,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162,120元,误工费187,320元,共计349,44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15日前付清。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
签订的固化地坪包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石化炼油厂芳烃车间主控室路面固化、南建卸油平台进行施工,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苏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