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2901号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温超,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爱建路9号4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