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牛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0102民初2814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0102民初2814号
原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2015年4月2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均不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2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客观反映借款3.2万元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以下事实:
2007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2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待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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