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垦青年鑫发彩砖厂与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青年鑫发彩砖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农垦青年鑫发彩砖厂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1768.71元,未执行标的为46176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