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功宇
申请执行人:方涛
申请执行人:***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余功宇、方涛、***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涛、***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余功宇、方涛、***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