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
法定代表人:孙世云,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坊区公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倪万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黑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