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3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回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江,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第九建筑公司将***除名的决定违反事实和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于1976年受伤,1990年向第九建筑公司主张安排工作未果。***不上班是由于单位不给安排工作造成,不是无故旷工。除名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向***直接送达,未穷尽所有手段即选择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二)第九建筑公司将***除名、不按规定移交人事档案,致使其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九建筑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审认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0年11月25日,第九建筑公司作出《关于***除名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自1981年3月至1990年累计旷工9年,决定给予其除名。第九建筑公司在未提交已采取直接送达本人或同住成年亲属及在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登报告知,程序虽有瑕疵,但根据庭审中双方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长达数十年未在第九建筑公司工作,且第九建筑公司未向***支付工资及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第九建筑公司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基本的劳动关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主张第九建筑公司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第九建筑公司不按规定移交人事档案是否应当依法赔偿损失问题。经审查,***在一审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及事实和理由部分均未主张第九建筑公司不移交人事档案造成损失问题。***在二审时提出该项主张,二审法院以该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并非***一审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隋国权
审 判 员 赵 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