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恢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
委托代理人:傅尧,男,服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动力区通乡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回力,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跃进街10-1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候晓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赁费324000元,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21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216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本案依法.划拨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2324元(本案租赁费540000元60%为32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64元、执行费4760元),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给付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目前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的线索,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权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魏明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