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抗7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回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水泥厂路北)。 负责人:***,该服务部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县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跃进街10-1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密山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哈尔滨胜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2]23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百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