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回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诉讼主体,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时已提供证据证明***与其之间系挂靠关系,案涉工程系***挂靠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挂靠人,一审应追加挂靠人***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