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3588号
原告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