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铁峰公社炮台大队炮台小学,机构信用代码G9923020400278140T。
法定代表人:葛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号楼00单元0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洋,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分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8)黑020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8)黑020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分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铁滨
审判员 李颖莉
审判员 刘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