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4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鹤山。
法定代表人**柱,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黑龙江省九三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反馈了该案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腾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