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4执7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世纪星购物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诗钧,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579,951.70元,且应自2015年1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906,230.85元(8,579,951.70-2,673,720.85元=5,906,230.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2,673,720.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了鹤岗市工农区金地新城11号楼3单元1501室(现房号031501),拍卖款共计306669.00元。另有部分查封的房屋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现暂时无法处置。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65010.70元及利息,尚欠8358341.7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