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黑山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伟。
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惠中鞋业综合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姜诗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3执恢6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