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4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七鹤建筑工具商店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孝伟。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黑040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应向***支付案件执行款187280.67元承担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接头9个、S勾1267个、3009模板2块、3075模板1块、2012模板83块、铁饶子22个。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坐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牛房工期房屋房籍及坐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房籍,因本院系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查封房产。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高消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7280.6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接头9个、S勾1267个、3009模板2块、3075模板1块、2012模板83块、铁饶子22个,未给付187280.6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返还接头9个、S勾1267个、3009模板2块、3075模板1块、2012模板83块、铁饶子22个。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刘士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耀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