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88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成世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夏
书 记 员 吴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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