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824号
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成世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新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先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黄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