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824号
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成世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新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先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黄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