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511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波,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成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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