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204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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