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街(原新民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161501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丰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办事处华联集镇迎凤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6761286459。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丰乐街道办事处职工。 上诉人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丰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上诉人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2742元,减半收取16371元,由重庆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